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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真空泵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入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划定,根据海内相关工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分、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枢纽零部件、原材料入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恒温槽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划定前提的海内企业为出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入口部门枢纽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入口税收政策暂行划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入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入口税收。


  三、海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入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申请要乞降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划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入口划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入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划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产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划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划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实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分出具的证实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产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产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入口税收政策暂行划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海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入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申请要乞降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畅通流畅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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